112年度「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」 ✎護理之家 余佩玲 副護理長
為緩解中、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,衛生福利部自112年起調增「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」,補助額度由最高6萬元提高至12萬元,並取消排富規定。衛福部積極推動長照2.0政策,建構以社區為基礎、家庭為中心的服務體系,讓長者接受長照服務朝向「看得見、找得到、用得到、負擔得起」的四大目標邁進。考量各界持續關心入住機構的經濟負擔沉重、應提高機構住民補助額度,衛福部經通盤檢討政府的財務負擔能力,就住宿式機構住民之補助進行滾動式調整。
受理時間:
- 第1階段:1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。
- 第2階段:113年1月1日至3月1日止。
適用機構:
一般護理之家、精神護理之家、老人福利機構(除安養床外)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、住宿式長照機構、榮譽國民之家(自費失能養護床、自費失智養護床)、兒少安置等機構。
適用族群:
-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之住民。
- 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,當年度累計住滿180天者。
補助金額:
凡於112年度入住上述七類機構,且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之住民,每人每年最高可一次性補助12萬元。
如果不符合適用條件還有補助嗎?
- 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者,就住滿1/2日曆天之月份,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/12(即1萬元) 。
- 為保障既有住民之權益,既有住民如於111年12月31日(含)前已入住機構,未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或經評估未達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,且累計住滿180天者,當年度仍予6萬元補助,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者,就住滿1/2日曆天之月份,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/12(即5,000元)。